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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木塑产业开发协会章程
(草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
英文名称:Shangdong Wood-plastics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:SWIDA
第二条 协会网站:www.wpc365.com
第三条 协会性质:本协会是由山东省内从事木塑复合材料生产、研发、推广、服务以及相关配套设备、磨具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,是挂靠山东省经贸委并在其领导下,独立开展工作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四条 协会宗旨:是促进和推动木塑产业在我省的快速和谐发展,加大木塑研发力度,加速木塑推广应用,开拓国内外市场,体现山东经济科学发展的新特点,以建设和谐山东,节能山东,友好山东为最大目标。在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令、政策的规定和指导下维护参会单位的合法权益,为广大会员提供全面服务,做好木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。
第五条 协会管辖: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经贸委,同时接受山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林业局院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主要业务:
(一)以技术研发、学术交流、专业论坛、参观考察等形式为木塑生产企业提供技术、信息、设备、合作等生产服务。
(二)以市场调研、组织展会、联合推广、形象工程等为木塑生产企业提供市场服务。
(三)以协会名义开拓国际市场,为会员提供国际贸易服务。
(四)合理布局,统筹兼顾,科学引导木塑产业在我省的健康发展。
(五)充分领会贯彻节能减排伟大事业的重要精神,用足用好关于木塑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,为会员当好参谋,为政府做好服务。
(六)承办与木塑相关的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凡拥护《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章程》规定,服从山东省经贸委管理,自愿参加协会活动之单位或个人,或与环保型复合材料相关者,均可以成为本协会成员。愿意加入本协会者应该在入会前据实填写《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会员登记表》,交(寄)本协会秘书处备索。
第八条 会员因故需退会的,要以书面形式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即可;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,也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;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,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,给予除名。
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九条 会员权利:
(一)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;
(二)有自愿参加或退出协会的自由;
(三)有优先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;
(四)优先享受协会各项服务(信息、技术、成果、资金、订单等);
(五)对协会工作和管理有批评和监督的权利;
(六)受协会委托,代表协会组织、参加国内外经济活动。
第十条 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《协会章程》,执行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,按时交纳会费;
(三)为协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;
(四)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;
(五)团结、互助,务实、共赢。共同开创山东木塑新局面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她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各类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各类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代表方能召开,决议也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秘书处提出申请,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大会做工作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;
(六)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;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有超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可有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并代理事会行驶日常管理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人选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须超过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参加,决议也必须超过到会三分之二表决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名誉理事长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等均应符合各项审查要求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贸委审查,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(最长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,报经贸委审查,经民政部门批准后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,但需报请批准,并不再担任其他协会法人代表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;
(三)代表协会签署各类文件;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计划;
(二)协调管理各分支机构的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(常务)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;
(四)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协会日常事务。
第六章 费用及使用
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资助或捐赠;
(三)有偿服务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支出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,严格按照《会计法》、《章程》及相关法律进行财务核算,并保证公开、真实、准确、合法,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经贸委的监督、检查。
第二十八条 组织好年度审计和年度审查。
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费用及管理:
(一)推广应用中心:主要依靠有偿服务。
(二)国际贸易中心:由相关企业联合承担。
(三)研究发展中心:靠政府资助和课题企业承担。
(四)政策服务中心:政府资助、有偿服务等。
(五)各中心独立核算,每年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协会缴纳服务费。
第七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一条 修改章程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二条 修改过的章程,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经贸委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部门批准生效。
第八章 协会终止及财产处理
第三十三条 协会因故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经贸委批准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经贸委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机构,负责善后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其他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终止后,协会即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协会剩余财产,在经贸委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木塑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《章程》由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筹备委员会拟定,并于2008年2月28日第二次筹备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《章程》须报请经贸委批准,并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四十条 本《章程》解释权暂归筹备委员会,俟协会成立后,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一条 协会名称: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
英文名称:Shangdong Wood-plastics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:SWIDA
第二条 协会网站:www.wpc365.com
第三条 协会性质:本协会是由山东省内从事木塑复合材料生产、研发、推广、服务以及相关配套设备、磨具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,是挂靠山东省经贸委并在其领导下,独立开展工作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四条 协会宗旨:是促进和推动木塑产业在我省的快速和谐发展,加大木塑研发力度,加速木塑推广应用,开拓国内外市场,体现山东经济科学发展的新特点,以建设和谐山东,节能山东,友好山东为最大目标。在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令、政策的规定和指导下维护参会单位的合法权益,为广大会员提供全面服务,做好木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。
第五条 协会管辖: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经贸委,同时接受山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林业局院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主要业务:
(一)以技术研发、学术交流、专业论坛、参观考察等形式为木塑生产企业提供技术、信息、设备、合作等生产服务。
(二)以市场调研、组织展会、联合推广、形象工程等为木塑生产企业提供市场服务。
(三)以协会名义开拓国际市场,为会员提供国际贸易服务。
(四)合理布局,统筹兼顾,科学引导木塑产业在我省的健康发展。
(五)充分领会贯彻节能减排伟大事业的重要精神,用足用好关于木塑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,为会员当好参谋,为政府做好服务。
(六)承办与木塑相关的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凡拥护《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章程》规定,服从山东省经贸委管理,自愿参加协会活动之单位或个人,或与环保型复合材料相关者,均可以成为本协会成员。愿意加入本协会者应该在入会前据实填写《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会员登记表》,交(寄)本协会秘书处备索。
第八条 会员因故需退会的,要以书面形式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即可;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,也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;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,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,给予除名。
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九条 会员权利:
(一)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;
(二)有自愿参加或退出协会的自由;
(三)有优先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;
(四)优先享受协会各项服务(信息、技术、成果、资金、订单等);
(五)对协会工作和管理有批评和监督的权利;
(六)受协会委托,代表协会组织、参加国内外经济活动。
第十条 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《协会章程》,执行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,按时交纳会费;
(三)为协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;
(四)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;
(五)团结、互助,务实、共赢。共同开创山东木塑新局面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她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各类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各类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代表方能召开,决议也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秘书处提出申请,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大会做工作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;
(六)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;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有超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可有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并代理事会行驶日常管理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人选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须超过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参加,决议也必须超过到会三分之二表决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名誉理事长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等均应符合各项审查要求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贸委审查,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(最长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,报经贸委审查,经民政部门批准后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,但需报请批准,并不再担任其他协会法人代表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;
(三)代表协会签署各类文件;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计划;
(二)协调管理各分支机构的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(常务)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;
(四)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协会日常事务。
第六章 费用及使用
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资助或捐赠;
(三)有偿服务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支出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,严格按照《会计法》、《章程》及相关法律进行财务核算,并保证公开、真实、准确、合法,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经贸委的监督、检查。
第二十八条 组织好年度审计和年度审查。
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费用及管理:
(一)推广应用中心:主要依靠有偿服务。
(二)国际贸易中心:由相关企业联合承担。
(三)研究发展中心:靠政府资助和课题企业承担。
(四)政策服务中心:政府资助、有偿服务等。
(五)各中心独立核算,每年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协会缴纳服务费。
第七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一条 修改章程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二条 修改过的章程,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经贸委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部门批准生效。
第八章 协会终止及财产处理
第三十三条 协会因故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经贸委批准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经贸委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机构,负责善后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其他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终止后,协会即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协会剩余财产,在经贸委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木塑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《章程》由山东省木塑产业开发协会筹备委员会拟定,并于2008年2月28日第二次筹备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《章程》须报请经贸委批准,并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四十条 本《章程》解释权暂归筹备委员会,俟协会成立后,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。
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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